问题 | 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有以下规定: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3、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其他规定。 一、怎样证明是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关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以下情形也可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二、法人制股份公司为什么要占51% 占股51%的大股东好 占股51%的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原则和投资方案; (二)选举、更换未由职工代表聘任的董事、监事,并就董事、监事的报酬问题作出决定; (三)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最终结算计划; (六)审核利润分配; (七)决定公司注册资金的多少; (八)发行债券的有关规定;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支付认缴的出资;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间接责任,即股东以其个人财产不承担公司债务。 (四)履行义务的缴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义务出资填补下列情形:公司成立时,股东不出资、实物出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估价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差额由交付出资的股东承担,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五)追加出资的义务;增资是指股东除按照各自的出资数额缴纳的以外,股东大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作出超过其出资数额的进一步出资。补充出资义务属于公司章程中的任意记载事项义务,即“公司法”没有列出其内容,但一旦记录在案,就应当有效。 (六)公司存在期间,公司不得擅自撤回资金;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法人承担了企业的法律责任,企业经营好坏甚至破产清偿,你是第一责任人,而控股多的股东,他只是出资方,企业经营好坏他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会少。 1、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我国公司法人的特点在于,由出资人或股东以法律行为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人不限,可以是国有财产授权投资或经营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及个人,其规范依据,特殊的主要为《公司法》等。 2、公司法人的分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人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的股东设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什么是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是指根据法定的事由在两次年度股东大会之间临时召集的不定期股东大会,以决定临时出现需要股东表决的公司重大事宜。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法定事由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会成员一旦少于5人,公司就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一般投资者更为关注的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包括主要股东变更、收购兼并、重大人士变动、调整股利政策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条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