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监督员是人民检察机关开展监督的力量源泉,设置在各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指导机构。级别越高的人民检察院,掌握的监督职权越广泛。 人民监督员是人民检察机关开展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监督员条例》的规定,人民监督员的设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设置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机关是实施行政检察职权和司法检察职权的法律机关,设置人民监督员可以增强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并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二、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指导机构: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逐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设立了人民监督员指导机构,负责指导人民检察机关的工作,同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也更加严格。三、级别越高的人民检察院掌握的监督职权越广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级别越高的人民检察院掌握的监督职权越广泛。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办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检察院则主要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监督。 人民监督员能够对人民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包括哪些方面?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检察机关实施行政检察、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等职能的监督;对人民警察、行政机关以及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案件调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对公民申报控告的事项进行立案和处理等。 人民监督员作为人民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人民监督员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推动依法行政、司法为民的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监督员条例》第六条 人民监督员设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职人员和他们的行为及本单位的工作有监督权。同时,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指导机构,负责制定和指导全国人民监督员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