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遗嘱人生前又做出了赠与公证,视为该遗嘱在生效前已被其撤销。已撤销的遗嘱本就是无效的,原告在遗嘱人撤销遗嘱后仍以遗嘱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及该遗嘱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确认遗嘱无效,于法无据,因此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不同遗嘱间的效力冲突解决原则: 1、公证遗嘱优先于非公证遗嘱。 2、数份非公证遗嘱都有效,内容相冲突的,后订立的遗嘱效力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 3、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想抵触的,推定遗嘱被变更或被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