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变更应当携带股权转让合同,股东名册以及营业执照等资料进行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股权质押登记则是生效要件。 2、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