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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补充公积金缴纳标准
释义
    上海补充公积金缴纳标准如下:
    1、个人缴存部分:个人自愿缴存的部分,以工资基数为计算依据,由个人自行选择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不得高于12%;
    2、单位缴存部分:用人单位按照每个职工的工资基数的10%的比例缴存。
    个人自愿缴存的部分不能超过上海市居民月人均工资的20倍,目前为每月11160元人民币。
    此外,职工在缴存补充公积金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缴存比例:个人自愿缴存的比例可以随时调整,但是调整后需要满6个月才可以再次调整;
    2、缴存时间:补充公积金的缴存时间与基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一致,即每月的15日前;
    3、提取条件:补充公积金可以和基本住房公积金一起提取,但是提取条件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如购房、建房、偿还住房贷款、大病治疗等。
    补缴公积金的标准如下:
    1、补缴期限: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应当自月缴存截止月份满3个月内补缴,逾期不得补缴。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在某个月份没有缴纳公积金,那么该月份的公积金需要在缴存截止月份满3个月内进行补缴,超过期限则无法补缴;
    2、补缴金额:补缴公积金的金额包括未缴纳的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同时还需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息。具体的缴费标准和比例需要根据当地的公积金政策和规定执行;
    3、补缴流程:职工需要向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补缴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工资单、银行流水等,以便计算补缴金额。如果职工已经离职,可以到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综上所述,补缴公积金是为了弥补未缴纳的公积金,避免影响职工的公积金权益。因此,职工在缴纳公积金时应当及时缴纳,避免出现漏缴现象。同时,职工在补缴公积金时也需要了解当地的政策和规定,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息。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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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6: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