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在学校打架,班主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
释义 | 学校和监护人在校园伤害事件中承担责任,根据责任人的过错和教育机构的管理职责来确定赔偿责任。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要求事件发生在学校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害,各方当事人无过错,属于意外事故,并且最后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法律分析 学生在学校打架的,如果班主任知道发生打架行为的,并且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制止打架行为的,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知道打架行为没有制止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 (一)关于责任人及其监护人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校园伤害赔偿案件都有责任人。在确定赔偿责任时,要根据责任人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来确定应不应当承担责任;要根据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在未成年学生致人损害时,其监护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时,监护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从责任的性质上看,则是一种转承责任,或者叫替代责任。 (二)关于学校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在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适用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 1.必须是发生在学校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2.必须是实际造成了较为重大的损害。3.必须是各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4.必须是意外事故。5.必须严格坚持最后适用的原则。 结语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责任人及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但监护人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学校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不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在处理校园伤害案件时,应坚持公平原则,确保公正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正):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正):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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