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将试点县(市)全面实行省直接管理,旨在着力解决多头管理、监督不顺、指挥不畅等过渡体制障碍,全面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实施意见》提出,推进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更好服务群众的原则进行。要通过深化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省直管县管理体制,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推动直管县加快建设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 直管县 纪委和党委各部门直接受省纪委和省委对应部门领导或指导。 “市管县”体制始于1982年。中共中央1982年第51号文作出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决定,首先在江苏省试点,随后在全国试行。 实行市管县体制,是为了打破市县之间的行政壁垒和城乡分割、工农分离的格局,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对农村的拉动作用。上世纪90年代,市管县体制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成为我国地方行政体制的主要形式。 法律依据: 《河南省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巩义市、兰考县、汝州市、滑县、长垣县、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鹿邑县、新蔡县等10个县(市)全面实行由省直接管理的体制。此次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主要是调整党委体制、人大体制、政协体制、法院和检察院体制、群团体制。直管县党委直接受省委领导,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直管县纪委和党委各部门直接受省纪委和省委对应部门领导或指导。直管县人大常委会直接受省人大常委会指导和监督。直管县政协直接受省政协的指导。直管县群团组织直接受省级群团组织领导或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