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然人的出生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认定:第一顺位应当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出生证明是医疗机构签发的。第二顺位是指,当第一顺位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时,就应当以在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的户籍信息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比如身份证、居住证等)登记的信息为准。 一般情况下,以上两个顺位已经能够正确有效的认定一个人的出生时间,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确实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两个顺位提供的信息的,将会采纳这个更有利力的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