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