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单位参保的,由单位办理,合退休前失业,中断缴费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个人办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 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