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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定两个十级怎么算
释义
    本文介绍了交通事故赔偿的两个十级计算方法和不同意伤残鉴定结论的救济方式。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各项费用。当事人对评定结论不服时可以选择申请重新鉴定或通过质证排除或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但与原来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所不同,取消了“责任”两个字。认定书为证据之一种,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也应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
    法律分析
    一、关于交通事故赔偿两个十级的计算方法
    两个十级伤残的赔偿金额等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伤残系数(12%),再乘以赔偿年限。不过,不同地区的伤残系数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需参照当地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包括以下项目: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二、不同意伤残鉴定结论怎么办
    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评定结论不服,其可以选择的救济方式包括申请重新进行鉴定和通过质证排除或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
    重新鉴定的情形有:
    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结论,对方可以不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
    双方协议或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有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四)经过质证认定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能够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不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不予重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因自身的专业知识的有限,无法找出适当理由的,可以要求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专新家出庭去质询鉴定人。通过上述手段对鉴定结论进行充分质证。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与原来的区别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
    两字。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字是为了避免混淆,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认定书为证据之一种,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因此认定书又不同于鉴定结论。
    根据道交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及赔偿标准是交通事故处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确定当事人的损失。对于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需要根据其伤残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并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根据《交通事故伤残程度分级标准》的规定,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分为十个等级,从轻微伤残到严重伤残,分别对应不同的赔偿标准。其中,一级伤残为最严重的等级,其赔偿标准最高;而十级伤残为最轻微的等级,其赔偿标准最低。
    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需要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交通事故伤残程度分级标准》的规定,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和金额。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也应当协商处理赔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及赔偿标准是交通事故处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需要根据其伤残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并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当事人之间也应当协商处理赔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结语
    交通事故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以及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论的救济方式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同时,提到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内容,强调了其证据作用和不服认定书的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五条 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严格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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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21:0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