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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年破产受理后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面对的是全体债权人,而不是个别债权人。所有债权人只有向法院申报债权,成为破产债权人,并根据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公平地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这是破产程序的基本要旨所在,也是破产企业无担保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所必然决定了的。破产程序中的民事执行程序,实际上是破产企业的个别债权人申请法院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企业财产的个别民事执行程序,执行的结果自然是将破产企业的财产单独地清偿给个别债权人。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本质区别在于,破产程序是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概括执行,执行的结果是将破产财产公平地、按比例地分配给所有的债权人。民事执行程序是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个别执行,执行的结果正好与破产程序相反,即不是公平地、按比例地分配给所有的债权人,而是全部分配给个别债权人。由此看来,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在对待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态度上是相互对立的。这种对立缘于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与要求个别清偿的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对立。破产程序开始后,如不冲止民事执行程序,则意味着将破产财产在未设立别除权情况下单独地清偿给个别债权人,这对其他债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应当说,破产企业所有无担保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经过诉讼并以判决、调解书的形式重新确认的债权,还是未经诉讼,仅凭债权文书并经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其地位是绝对平等的,唯一不同的仅仅是债权额的差异。所有的债权性质相同,地位平等这一点必然要求破产企业的财产只能公平地按比例地分配给全体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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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