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强制注销户口不会被通知。在没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对处理结果持异议的,可出具相关材料申请恢复户口: 1、 核查对象属一人多户的,派出所应按保留合法真实、注销非法虚假的原则处理。 2、出生申报多个户口的,注销无出生证、假出生证登记的户口。 3、对假迁移、假补登、以虚假材料申办户口等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应当注销虚假户口。 4、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一致的含农历和公历换算一致,可根据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另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5、户口发生多次迁移,且迁入手续都规范完整,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 6、属久居,且找不到原始资料、已经无法查证原因的重复户口,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在群众承诺不再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可按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另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7、核查对象拒不配合实情调查或无法联系的,在派出所民警认真调查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的基础上,保留有婚姻登记和单位或先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注销另一方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8,核查对象事后对处理结果持异议的,可出具相关材料申请恢复其合法真实、社会认同度高的户口,注销另一个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