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消股东资格的条件 |
释义 | 依据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具体适用条件包括:投资者需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在出资后全部抽回出资,部分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抽回出资的股东不适用;标的物被取消资格的股东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适用;在股东大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之前,公司应催促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返还已提取的出资。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返还出资的,股东大会才能通过决议解除其资格。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尚未缴纳出资或者缴 法律分析 依据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除上述一般条件和法律关系外,具体适用条件如下: (1)投资者需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在出资后全部抽回出资,部分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抽回出资的股东不适用。 (2)标的物被取消资格的股东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适用。 (3)在股东大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之前,公司应催促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返还已提取的出资。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返还出资的,股东大会才能通过决议解除其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尚未缴纳出资或者缴纳出资后已全部提取出资的股东限期缴纳或者返还。其他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退还的,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取消其出资资格;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完全抽回出资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取消其出资资格。 取消股东资格,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条件。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很难贸然取消股东资格,具体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关于股东资格取消的条件和具体内容,您可以找律师为自己解决。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或者股东大会予以除名: 1. 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 2. 发生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 拒不纠正其违反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4. 公司在3年内未按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开会的股东大会不能形成有效决议的; 5. 公司未及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 6. 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解散方案或者清算方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或者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执行的; 7. 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 因此,如果股东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公司或者股东大会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取消其股东资格。 结语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除上述一般条件和法律关系外,具体适用条件如下:(1)投资者需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在出资后全部抽回出资,部分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抽回出资的股东不适用;(2)标的物被取消资格的股东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适用;(3)在股东大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之前,公司应催促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返还已提取的出资。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返还出资的,股东大会才能通过决议解除其资格。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尚未缴纳出资或者缴纳出资后已全部提取出资的股东限期缴纳或者返还。其他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退还的,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取消其出资资格;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完全抽回出资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取消其出资资格。因此,取消股东资格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条件,具体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很难贸然取消股东资格,具体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关于股东资格取消的条件和具体内容,您可以找律师为自己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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