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政职能收回,移交行政机构。其中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果调整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其人员可转为公务员;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能被裁撤或者和其他部门合并。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全部转企改制。不再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改制后类似企业的管理方式,工资水平和效益挂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五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