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复议和诉讼的关系 |
释义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的关系 (一)一般关系,指当事人既可以先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法律么有例外规定的,都适用一般关系。 (二)行政复议前置关系:行政复议的存在是起诉的必要条件之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选择关系:指当事人只能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选择一种救济途径,如果选择了行政复议,则丧失了行政诉讼的权利。 具体而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它们二者之间产生的根据是相一致的,表现为都是以行政争议的存在为基础,并且是人们用来解决相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二,它们二者之间的目的和作用也是相同的。即二者都是以去防止或者去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为目的,并且是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为对象的,而且是由具有保障和监督功能的相关行政机关作为执行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三,它们二者之间的审查对象也是大致相同的。主要表现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二者都是以行政争议为它们的处理对象,并且都要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有没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性和审查,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其中复议机关是作为我国的行政机关,因此它的审查范围相对而言要宽一些。 第四,它们二者的产生的条件也是相同的。即二者都是一种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申请启动的行为活动。除此之外,着两种程序的开始,需要依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第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第六点相同之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必须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这一点我们需要予以注意。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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