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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柳州居民变更民族成份指南
释义
    根据《柳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族成份更改的条件和程序〉的通知(市民宗发[2001]31号)》,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更改民族成份:1. 年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2. 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同,父母(或养父母)要求其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3. 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子女,18周岁以前(已满18
    法律分析
    根据《柳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族成份更改的条件和程序〉的通知(市民宗发[2001]31号)》,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更改民族成份:
    1. 年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2. 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同,父母(或养父母)要求其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3. 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子女,18周岁以前(已满18周岁不能变更),经由母和继父、继母和父商定,要求更改为现母和继父、继母和父一方的。
    4. 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均为少数民族,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填为汉族的,现愿意依据父母的。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未满18周岁由父母、养父母、继母和父、母和继父写出书面协议;
    (3)《户口簿;
    (4)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发给的证明书。
    办理程序:
    1、由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填写申请表后上报柳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柳州市宗教局);
    2、柳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加盖柳州市民族成份更改专用章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宗委同意后发给《证明书;
    4、申请人持广西民族事务委员会发给的《证明书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更改民族成份。
    另外,属于工作中将公民民族写错,应查实有关证明材料,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审批予以更正。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柳州市作为我国的一个城市,也享有相应的自治权利。然而,关于柳州市民族成份更改流程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柳州市民族成份更改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具体流程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咨询相关部门:如果您需要更改民族成份,可以向当地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机关等进行咨询,了解更改流程及所需材料;
    2. 准备相关材料:根据当地民族事务委员会或公安机关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3. 提交申请:向相关部门提交更改民族成份的申请;
    4. 审核批准:相关部门会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核,若符合条件,将批准您的申请;
    5. 办理手续:您需要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完成相关的办理手续,如进行指纹、照片等生物识别手续。
    总之,柳州市民族成份更改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但总体来说,您需要遵循相关部门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提交申请并完成手续。
    结语
    根据《柳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族成份更改的条件和程序〉的通知(市民宗发[2001]31号)》,可以更改民族成份的情况包括:1. 年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2. 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同,父母(或养父母)要求其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3. 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子女,18周岁以前(已满18周岁不能变更),经由母和继父、继母和父商定,要求更改为现母和继父、继母和父一方的;4. 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均为少数民族,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填为汉族的,现愿意依据父母的。所需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由父母、养父母、继母和父、母和继父写出书面协议、《户口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发给的证明书。办理程序包括:1. 由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填写申请表后上报柳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柳州市宗教局);2. 柳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加盖柳州市民族成份更改专用章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3.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宗委同意后发给《证明书》;4. 申请人持广西民族事务委员会发给的《证明书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更改民族成份。另外,属于工作中将公民民族写错,应查实有关证明材料,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审批予以更正。
    法律依据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09-15)\t第二十九条\t本条例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09-15)\t第三条\t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09-15)\t第四条\t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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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1:4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