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尸检报告是否应该给家属,不给家属有相关依据吗 |
释义 | 尸检是一种通过对已死亡机体进行剖验,运用病理解剖知识检查病变并诊断疾病的医学手段,对解决死因不明或医疗事故争议具有独特作用,为疾病诊断提供理论依据。 法律分析 一般的是需要交给家属的。尸检:运用病理解剖的有关知识,通过检查尸体的病变,以诊断疾病的方法。尸检即尸体解剖,是指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尸检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而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具有其独特的无法替代的作用。目的:尸体剖检观察,死者生前的各器官病变,科学的分析推断,得出符合实际的病理解剖学诊断,为疾病的诊断提供理论依据。 拓展延伸 尸检报告保密与家属知情权的平衡问题 尸检报告保密与家属知情权的平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尸检报告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医鉴定结果,涉及到死者的隐私和家属的知情权。在某些情况下,尸检报告可能包含敏感信息或对家属造成心理困扰。因此,保护尸检报告的保密性是必要的。然而,家属也有权利了解死者的死因和相关情况。为了平衡这一问题,可以考虑采取一些措施,如限制尸检报告的访问权限,仅供法律和医疗专业人员查阅,并确保家属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必要的信息。同时,应制定明确的法规和政策,确保尸检报告的保密性和家属的知情权得到妥善平衡,以维护公正和合法的利益。 结语 尸检报告保密与家属知情权的平衡问题备受关注。尸检报告作为法医鉴定的重要结果,涉及死者隐私和家属知情权。为保护尸检报告的保密性,限制访问权限是必要的。然而,家属也有了解死因的权利。为平衡此问题,可限制访问权限,仅供专业人员查阅,并确保家属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必要信息。制定明确的法规和政策,平衡尸检报告的保密性与家属知情权,维护公正和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七节 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九条 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 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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