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工程款的30%(需另行提供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区、县住房公积金运用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公积金中心)或担保机构具体受理借款人公积金贷款申请,借款人提出申请后,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住房公积金账号;申请翻建、大修贷款的还要提供房地产权证; (二)申请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区、县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棚户简屋申请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区、县房地部门颁发的督修单等批准文件;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四)阶段性担保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