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淄博交通事故处理赔偿标准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患者超过赔偿期限仍生存的费用处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等赔偿项目,并明确了相应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同时,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也给出了确定的因素和计算方法。 法律分析 1. 医疗费用 (1) 医疗费用依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据,并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来确定; (2) 赔偿权利人可以等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以获得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3.患者超过赔偿期限仍生存的费用处理 (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其中,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的规定。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辅助以残疾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的程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残疾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的程度。此外,赔偿的标准也需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的规定。因此,对于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标准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计算。 结语 根据上述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其他费用的规定,患者或其亲属在办理丧葬、护理、康复等事宜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然而,患者或其亲属在起诉前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否则将失去赔偿权利。同时,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也需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后果、获利情况以及经济能力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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