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并在收到完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 (一)不属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职责范围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或复查、复核申请的; (四)收到书面答复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五)已经完成复核并答复或已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答复,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六)反映的信访事项已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信访以外的途径发现并依法依规处理的; (七)撤回信访事项后仍就同一事项再次信访的; (八)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