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广州购车上牌达到三年后才可以带牌一起卖,且买车的人也要有上牌指标才可过户到其名下。机动车所有人出售自己的车辆,又想保留自己原先的牌照和指标,必须首先拥有牌照三年以上,并且在车辆出售过户后六个月内提出。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车牌号码:(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