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息公开要求都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相关条例和最新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通过法定方式与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政务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事务公开和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的公开。2007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明 法律分析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通过法定方式与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二、相关条例 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 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2] 三、最新要求 2016年05月9日,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指出:“目前我国信息数据资源80%以上掌握在各级政府部门手里,‘深藏闺中’是极大浪费。”首要一点,就是树立起“公开是惯例,不公开是例外”的自觉意识,突破掉“不公开是常态,公开是找麻烦”的旧思维。[1]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要求对当前涉及“三公”经费、环境保护等九项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部署。 文件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内在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积极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带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在回应公众关切、有效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方面迈出新的步伐。新一届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对加强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专题研究,专门作出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文件要求,当前要重点推进9个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 一是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着力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 二是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2013年,各省级政府要全面公开省本级“三公”经费。争取2015年之前实现全国市县级政府“三公”经费全面公开。 三是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市县级政府要全面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 四是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重点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重点整治工作、执法检查等信息公开。 五是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重点推进空气质量、水质环境、建设项目环评等信息的公开。 六是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推进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2014年,实现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 七是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 八是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着力推行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推进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等信息的公开,实行阳光征收。 九是推进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加大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 四、公开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流程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政府的信息公开要求进行了多次调整,逐步推进政府审批信息、财政预算信息、保障住房信息、环境保护信息等等信息的及时准确地公布。要确实做好公开政府的各项信息的责任。如果大家对于信息公开要求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大家可以咨询当地政府。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同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也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公开政府信息。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根据最新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领域包括政务公开和重点推进9个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强调行政机关要公开其行政事务,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内在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的有效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