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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羁押不折抵刑期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最后宣判的处罚不是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是拘役的都不能用羁押的期限进行折刑期,因为羁押可以折抵刑期的情形是是由《刑法》明确规定的。
    《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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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5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