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卖淫嫖娼属于治安处罚的范围,是行政拘留,非刑事拘留,会有治安处罚的档案,但是没有案底。案底是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所以卖淫不会有案底。已经记录在案的违法事实是无法消除的,有案底会在在档案里永久保留,如果不当兵、考公务员不会有影响。在公安局工作只要不是在编公职人员就不会有影响。提拔是根据个人能力进行选拔提升,与是否有治安处罚的档案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部门在进行治安处罚时,要记笔录。嫖娼者要看笔录,要按红手指印。也许对嫖娼的进行拘留,开具拘留证书,通知近亲属。也许进行罚款,要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罚款收据。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