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下列情况下必须公开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