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先选定了作为监理机构存在,那么在选定招标代理的时候,为了体现招标的公正和公平原则,应该放弃或规避参与。如果先选定的招标代理,那么在选监理单位的时候,甲方应规避该单位参与监理比选的申请。但是如果选定的招标代理的情况下,造价是可以由招标代理同时担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