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招投标法 的规定,只有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具有 投标 的权利。 由于 分公司 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它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一个公司在某地的代表,代表总公司在那里开展业务,可以从事与公司相同 经营范围 的业务,但其在经营业务过程中产生的 民事责任 由公司承担。 因此,根据招投标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项目,对于公开 招标 ,领取 营业执照 的分支机构只要取得总公司的授权,有权利参与投标。 但是对于邀请招标,如果邀请的是总公司,即使分公司有总公司的授权,也不能参与投标。 法律客观: 《 招标投标法 》第25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