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情形: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与公开招标相比,邀请招标的供应商范围较小、公开程度较低、竞争不够充分。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为了保证评标公正性,防止招标人左右评标结果,评标不能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独自承担,而应组成一个由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的委员会,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织。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