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券公司设立要求 |
释义 | 证券公司设立条件包括:合规章程、盈利能力、良好信誉、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注册资本符合法规、合格管理人员、证券从业资格、风险管理制度、经营设施、其他法规要求。 法律分析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拓展延伸 证券公司设立的法律及监管要求 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一系列法律及监管要求。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公司必须取得证券经营许可证,并满足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和组织结构等要求。其次,证券公司必须遵守证券市场的监管规定,包括信息披露、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此外,证券公司还需要建立健全的风控体系,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并参与投资者保护工作。同时,证券公司还需遵循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法律要求,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测和报告。总之,证券公司设立的法律及监管要求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 结语 证券公司设立必须符合法律及监管要求,包括注册资本、从业资格、风险管理等方面。同时,还需遵守证券市场监管规定,确保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合规。建立健全的风控体系、参与投资者保护、遵循反洗钱等法律要求也不可或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稳定是证券公司设立的法律及监管要求的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四十六条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四)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服务;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四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和业务规则,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当遵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业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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