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和诉讼的 |
释义 | 首先要确定管辖。实务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的争议条款,一旦发生纠纷就不知道怎么办了。这种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争议条款一般认定无效,一旦发生纠纷,通常情况下是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即按照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但有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一个“但书”规定,即“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因仲裁是一裁终局不可上诉,该规定提醒我们当事人在诉讼时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将会出现由仲裁机构审理的情况。 一、物业费纠纷可以仲裁吗 欠缴物业费纠纷仲裁当然是可以的,但前提是有事先约定。物业合同纠纷申请仲裁必须先行约定,没有约定的,仲裁机关不予受理。物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与途径,包括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但是,要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合同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并明确约定清楚仲裁机构,也可以在发生纠纷前或之后,当事人各方达成申请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指向明确。没有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应向法院起诉。 如果业主恶意欠交管理费,应先通过沟通协商解决,看看业主是不是有什么原因才会欠交管理费,要是故意欠交的,物业公司没问题,那么就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了。但是停水停电,这个方法是不可取的,很容易造成以后工作更被动。通过感情管理,多打交道,让业主感觉到不交管理费会很不好意思,这样问题就解决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16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仲裁有哪些基本制度? 确立什么样的仲裁制度,直接关系仲裁的生存和发展,也直接关系到能否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法在总结中国仲裁的经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三项基本制度,即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 1、协议仲裁 这是仲裁中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书写的仲裁协议书(包括可以确认的其他书面方式)。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或裁或审 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它原因,没有信守仲裁协议或者有意回避仲裁而将争议起诉到法院,那么被诉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驳回起诉,法院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将对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起诉予以驳回并让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 3、一裁终局 《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裁终局的基本含义在于,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诉。 所以一裁终局,不仅排除了中国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审的可能性,同时也排除了一裁一复议和二裁终局的可能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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