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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产业基金管理法律法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八章罚则)
释义
    1.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未经核准,擅自募集与设立产业基金的,以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设立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和责令退还所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300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招募说明书有任何虚假成份,或发起人拒绝提供与投资风险有关的任何材料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发起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和受托管理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产业基金托管业务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托管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其所托管的多家基金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对违反第三章任何一条 规定,侵害股东权利的当事人,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处以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第六章投资运作限制任何一条规定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由管理机关限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者,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违反经管理机关核准的有关费用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由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职责或营私舞弊造成基金损失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天内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呈报义务,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拒绝和阻挠管理机关的检查、稽核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通报,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五十五条 违反其它相关法律与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2.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七条 受托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可以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性托管机构;
    (二)经营作风稳健,经营行为规范,在提出申请前三年保持良好财务状况,未受过主管机关或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并具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设有资产评估部门并具有项目监督能力;
    (五)具备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托管人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公司章程的,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向基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已经造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应及时向管理机关报告;
    (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出具基金业绩报告,陈述基金托管情况;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
    (六)托管协议、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须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托管人须退任:
    (一)基金托管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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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3:3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