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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徽高校毕业生创业有哪些补助
释义
    这篇报道详细介绍了省级合作银行向初创阶段的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发放的贷款额度和期限,以及向初创阶段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额度和期限。服务对象主要是在合肥市境内初始创业且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在校高校学生,以及退役3年以内的退役士兵。申请条件包括同时具备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有明确的创业领域和计划、无不良记录等。初始创业引导资金主要扶持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退
    法律分析
    据报道,省级合作银行向初创阶段的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发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向初创阶段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一、服务对象
    初始创业引导资金:主要扶持在合肥市境内初始创业且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在校高校学生,以及退役3年以内的退役士兵。
    创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扶持在合肥市境内已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且毕业5年以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退役5年以内的退役士兵。
    二、申请条件
    (一)初始创业引导资金贷款
    1.同时具备在合肥市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担任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且为企业主要出资人;
    2.有明确的创业领域、项目、详细的创业计划项目方案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3.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4.在校高校毕业生必须提供学校推荐书。
    (二)创业发展引导资金贷款
    1.同时具备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合肥市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担任创办企业法人代表,持有企业股权不低于30%;
    2.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员工队伍稳定,组织架构较完善,主营业务突出,产品市场前景良好等;
    3.企业有一定固定资产,财务制度健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4.企业健康持续经营2年以上,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符合小型企业要求。
    初始创业引导资金:主要扶持在合肥市境内初始创业且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在校高校学生,以及退役3年以内的退役士兵。
    拓展延伸
    根据安徽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完善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安徽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政策进行了多项优化。首先,将贷款额度由原来的8000元提高到了12000元。其次,将贷款期限由原来的6年延长至10年。此外,对贷款贴息,省、市、县三级政府各承担50%的贴息,最高贴息额度由原来的8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20万元。最后,对贷款流程进行了优化,实行“最多跑一次”的办理模式。综上所述,安徽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政策进行了多项优化,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了更好的支持。
    结语
    据报道,省级合作银行向初创阶段的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发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向初创阶段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一、服务对象初始创业引导资金:主要扶持在合肥市境内初始创业且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在校高校学生,以及退役3年以内的退役士兵。创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扶持在合肥市境内已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且毕业5年以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退役5年以内的退役士兵。二、申请条件(一)初始创业引导资金贷款1.同时具备在合肥市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担任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且为企业主要出资人;2.有明确的创业领域、项目、详细的创业计划项目方案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3.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4.在校高校毕业生必须提供学校推荐书。(二)创业发展引导资金贷款1.同时具备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合肥市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担任创办企业法人代表,持有企业股权不低于30%;2.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员工队伍稳定,组织架构较完善,主营业务突出,产品市场前景良好等;3.企业有一定固定资产,财务制度健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等;4.企业健康持续经营2年以上,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符合小型企业要求。初始创业引导资金:主要扶持在合肥市境内初始创业且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在校高校学生,以及退役3年以内的退役士兵。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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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3:3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