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A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A2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