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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离婚财产赠与子女是否合法?
释义
    离婚时,夫妻不能单方面将全部财产赠与子女,只能赠与自己的份额。离婚财产分割应根据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离婚时,有过错方需补偿对方,共同债务共同偿还。离婚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少分或不分财产。财产赠与子女需经双方同意,否则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一、夫妻离婚财产赠与子女是否可以?
    一方无权将全部财产赠与子女,只可以将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子女,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按份共有。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夫妻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除非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
    二、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的时候,财产赠与子女必须是夫妻双方协商以后的结果。而且对财产赠与的部分只能是自己的份额,如果是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就将全部的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话,其实这样做是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财产赠与必须是双方同意的。
    结语
    夫妻离婚时,财产赠与子女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并且只能赠与自己的份额。未经对方同意将全部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行为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如协议不成,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为原则。同时,夫妻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财产等行为的一方可能会被少分或不分财产。因此,夫妻离婚时的财产赠与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 占有 第四百六十一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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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6: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