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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居住权能够继承吗?
释义
    居住权不可以继承。居住权是房屋所有人为特定身份关系的亲属而设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由于这种人身性的限制,所以居住权只能适用于自然人,且不能够自由转让、继承,一旦权利人死亡,居住权便消失。
    一、居住权属不属于物权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是指占有和使用他人所有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继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
    二、居住权和同住人有何区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应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居住权性质:
    第一、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第二、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
    第三、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还包括其他附着物。
    三、居住权合同要怎么写
    居住权合同书写如下:
    1、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写明居住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用途;
    3、写明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4、写明房屋维修责任、违约责任既争议解决方式等。
    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因此无论是权利主体、权利客体还是权利内容,都紧密围绕着居住属性展开。居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有生活居住需求的自然人,权利客体只能是用于生活居住用途的房屋,权利内容中的占有、使用该房屋也只能是为了满足居住需要,不可用作其他用途。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不同,其本身的立法目的不是解决市场环境下的房屋供需问题,而是保障特定民事主体的基本居住利益,因而具有一定的福利属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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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2: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