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如何办理歇业 |
释义 | 公司人因某种原因需办理停业登记的,应在停业前十五日内持国税局停业批复到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手续。 一、办理停业登记所需的资料 (一)停业登记申请书; (二)国税局停业批复; (三)停业前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税款交款书; (四)在地方税务分局领购的全部发票、发票缴销单、发票领购簿; (五)《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六)单位公章; (七)其他有关资料。 二、办理停业税务登记需填写的表格 (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停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缴销表》一式两份。 停业期满,应及时恢复营业,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续期手续。 公司歇业问题 一、如何准确把握对企业法人“歇业”问题的认定鉴于企业法人停止经营活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以及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现状,在执行实践中,为严格掌握按比例分配的条件,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可视为“歇业”: (一)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业后六个月内未从事经营活动; (二)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其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促使或执行措施时,企业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 (三)是在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其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时,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 二、对于企业法人“歇业”时间的掌握我们认为,对于企业法人“歇业”时间的掌握应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或执行过程中首先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时为准。鉴于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后至执行完毕时,可能时间较长,在此期间也有可能产生新的按比例分配的申请人,故有必要明确界定“歇业”的基准时间。这一基准时间应以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时间为准。即在此基准时间以前符合上述“歇业”标准的即可按比例分配,在此基准时间以后符合“歇业”标准的则不能按比例分配。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公司办理歇业应在停业前十五日内办理停业登记手续,同时需填写一些表格。如果有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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