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费公示规定 |
释义 | 物业费公示规定: 1、公示时间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管理区域内上一年度的相关物业经费收取、使用等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运营,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财务公示,并将公示材料送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送社区居委会; 2、收费方式与公示内容规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收费方式不同,需要公示的范围也是不同的。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管理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 3、公示方式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和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4、异议处理规定。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的物业经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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