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物业应该公示的内容如下: 1、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2、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 3、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护保养情况等。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