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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营广告是否需要经过小区业主同意?
释义
    小区内的所有权可分为三类,一是业主的专有部分,如所居住的房屋;二是业主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如物业用房、小区绿地、运动场、电梯等;三是属于市政部门所有的市政电力、市政道路及通信等设施设备和场地。
    一般来说,商业公司或者个体户若需要在小区内布置广告或展位,其首先会找到物业公司进行协商。若广告布置在业主的专有部分,比如房屋阳台上的,则物业公司需要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若广告设置在小区内的电梯、出入口道闸、楼栋外墙等位置的,因其属于业主共用部位或共有设施设备,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地,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公司虽然经常利用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但我们很少看到或根本没有看到物业公司对经营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在小区内布置广告的,如上所述,物业公司必须征得业主及业主大会的同意,在未同意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得私自设置广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因此,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公示小区内广告经营情况,其不得拒绝。
    物业是业主选聘出来对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服务企业,物业公司通过提供物业服务而获取相应报酬,业主通过支付物业费而获取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承担维护和管理职责。
    物业公司利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因此所取得的广告收入或展位收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部分收入属于业主共有,主要应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小区物权收益被侵占改如何维权
    (一)要求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单位建账。根据相关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汽车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二)定期查帐和审计。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有关财务账簿;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
    (三)向法院起诉维权
    对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拒不履行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如果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处置小区共有部分侵害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单独提起诉讼维权,一方面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另一方面可以行使知情权,要求物业公司公示资金去向,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全体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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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4: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