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时拘留是什么? |
释义 | 羁押在我国是一种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自由的状态,并非独立的强制措施。侦查中羁押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审判中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有必要延长羁押期间,需法院裁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理由。延长羁押期间的次数有限,侦查中为一次,审判中每次不得超过两个月。被发回的案件,延长羁押期间的次数需要重新计算。 法律分析 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 1、羁押被告,侦查中不得逾二月,审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继续羁押之必要者,得于期间未满前,经法院羁押庭讯问被告后,以裁定延长之。在侦查中延长羁押期间,应由检察官附具体理由,至迟于期间届满之五日前声请法院裁定。 2、延长羁押期间,侦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长一次为限。审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审、第二审以三次为限,第三审以一次为限。 3、案件经发回者,其延长羁押期间之次数,应更新计算。 拓展延伸 临时拘留的法律规定和应用范围 临时拘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临时拘留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如有必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以确保案件的顺利侦办。临时拘留的应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贩卖毒品等严重犯罪行为。在实施临时拘留时,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人权不受侵犯。同时,被拘留人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如知情权、辩护权等。临时拘留的法律规定和应用范围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结语 羁押是一种依附于逮捕、拘留决定的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并非独立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期限有明确限制,侦查中不得逾二月,审判中不得逾三月。如有必要延长羁押期限,需经法院裁定并提供具体理由。临时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以确保案件的顺利侦办。公安机关在实施临时拘留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被拘留人的权利。临时拘留的法律规定和应用范围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四十三条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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