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彼此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效存在是商品房贷款合同存在的前提,贷款合同存在的目的正是为了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关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故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贷款合同的目的便无法实现,其也自然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一、汇款凭证是否具有债权凭证的性质 汇款凭证不具有债权凭证的性质。不能完全证明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存在何种债权债务关系。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汇款,无法判断汇款原因,无法直接推定原因。被告之间构成事实贷款关系;虽然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不是书面的,但原告仍有义务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据来进一步证明原告之间存在贷款关系。 二、贷款审批不下来可以退房的情形有哪些 贷款审批不下来可以退房的情形如下: 1、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2、当事人因不可归责双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到的购房款本息或者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