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企业年金没有被取消。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法律客观: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