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共同之处 |
释义 | 1、申请回避; 2、委托代理人;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 6、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等。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享有哪些权利 1、在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之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有权申请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5、有权参加法庭审判,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9、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 10、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权自行和解、法院组织下调解、撤诉; 11、对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提起自诉。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一审程序: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二)二审程序: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上。 三、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有哪些 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有: 1、语言文字使用权: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起诉讼; 2、控告权:对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司法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提出控告; 3、申请回避权:依法申请回避侦查、检察、法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 4、参加审判权:依法参加审判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证人提问和质证、物证和其他证据的鉴定; 5、申诉权:对生效判决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此外,受害人的特殊权利包括委托代理人权、刑事自诉权和抗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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