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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公诉权吗
释义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公诉权,公诉案件的公诉主体是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一、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有哪些权利?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一)控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三)参加法庭调查、辩论的权利;
    (四)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和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五)请求抗诉的权利,即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的五天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六)申诉的权利,即不服生效裁判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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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