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流布局的基本原则 |
释义 | 物流布局的基本原则包括运输通道原则、综合运输原则和运输效益原则。其中,运输通道原则是指运输布局应促进综合交通的建立,推动图的综合开发和利用,促进新资源的开发,储存发展不发达地区的经济,促进生产布局的相对均衡分布;综合运输原则是要充分考虑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劣势和适用条件,实行合理分工和协作,根据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特点,因地制宜,使得运输布局有利于综合运输的发展;运输效益原则是要以满足国民经济和人民 法律分析 物流布局的基本原则包括: 1. 运输通道原则:运输通道是物流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可以促进综合交通的建立,推动图的综合开发和利用,促进新资源的开发,储存发展不发达地区的经济,促进生产布局的相对均衡分布。 2、综合运输原则 运输布局要从国民经济的全局出发,充分考虑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劣势和适用条件,结合国民经济综合开发规划和生产力布局,实行合理分工和协作,根据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特点,因地制宜,使得运输布局有利于综合运输的发展。 3、运输效益原则 应该以满足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对运输的需求,以最小的综合投入获取最大的综合产出为总目标。 二、物流运输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 2、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3、仲裁。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 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 三、物流运输公司分类怎么分 1、社会物流社会物流是指超越一家一户的以一个社会为范畴面向社会为目的的物流。这种社会性很强的物流往往是由专门的物流承担人承担的,社会物流的范畴是社会经济大领域。社会物流研究再生产过程中随之发生的物流活动,研究国民经济中的物流活动,研究如何形成服务于社会,面向社会又在社会环境中运行的物流,研究社会中物流体系结构和运行,因此带有宏观和广泛性。 2、企业物流从企业角度上研究与之有关的物流活动,是具体的、微观的物流活动的典型领域。 结语 物流布局的基本原则包括运输通道原则、综合运输原则和运输效益原则。其中,运输通道原则强调运输通道的重要性,促进综合交通的建立,推动图的综合开发和利用,促进新资源的开发,储存发展不发达地区的经济,促进生产布局的相对均衡分布;综合运输原则则强调要从国民经济的全局出发,充分考虑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劣势和适用条件,结合国民经济综合开发规划和生产力布局,实行合理分工和协作,根据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特点,因地制宜,使得运输布局有利于综合运输的发展;运输效益原则则强调以满足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对运输的需求,以最小的综合投入获取最大的综合产出为总目标。 在物流运输合同纠纷处理方面,可以采用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其中,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 物流运输公司分类可以分为社会物流和企业物流。其中,社会物流是指超越一家一户的以一个社会为范畴面向社会为目的的物流,研究再生产过程中随之发生的物流活动,研究国民经济中的物流活动,研究如何形成服务于社会,面向社会又在社会环境中运行的物流,研究社会中物流体系结构和运行,因此带有宏观和广泛性;企业物流则是指从企业角度上研究与之有关的物流活动,是具体的、微观的物流活动的典型领域。 法律依据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01-08)\t第十七条\t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 一、订立运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变更或取消; 二、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三、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四、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 五、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或变更计划表等),并应在货物发送前,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向对方提出。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 民法典\t第八百三十一条\t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七条\t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表面相符时,应当根据独立保函载明的审单标准进行审查;独立保函未载明的,可以参照适用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审单标准。 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表面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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