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派出所档案的保管期限 |
释义 | 1、重点人口卷―――――――――――――――――――――――长期 2、侦查案卷――――――――――――――――――――――――长期 3、治安管理处罚案卷――――――――――――――――――――长期 一、补充(公安派出所档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公安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安档案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档案是公安机关在履行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公安专用文件材料,公安档案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都有保护公安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公安档案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和监督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档案业务受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档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公安档案工作。公安档案数量较大的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含地级)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建立公安档案馆;没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公安档案室。有公安档案工作机构的可以与公安档案馆(室)合署办公。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综合档案室,有公安档案工作机构的可以与公安档案室合署办公。建立公安档案馆,由本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档案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公安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公安档案工作人员除应当具备人民警察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新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第八条公安机关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形成的各种公安专用文件材料及其声像材料、资料,凡属国家规定应当归档的,由材料、资料形成的部门按照公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收集齐全并负责整理,定期向本级公安档案工作机构归档,由公安档案工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条公安档案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管理细则由公安部制定,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公安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公安档案统计制度,对公安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二条涉密公安档案的管理及档案密级的变更、解密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公安档案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公安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门窗严密,具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备设备,库房内保持清洁和适宜的温度、湿度。 公安档案馆的库房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库房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不断研究和改进公安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逐步实现公安档案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安档案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特点、密级,确定相应的借阅范围和审批程序,保证档案的安全与方便利用。 第十七条在公安档案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主管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凡在公安档案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铁道、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档案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公安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公安处罚档案是非常重要是文献资料,它的记录、保存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果真的担心案底影响自己的未来的生活,就要从现在开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然,将来后悔也没有任何改变。若你还有什么想了解的,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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