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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遣散费的赔偿标准
释义
    公司遣散费是指公司因经济性裁员或者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遣散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遣散费的标准为:
    1.在企业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在企业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支付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在企业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支付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在裁员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被裁员工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30%作为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的裁员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未经过程序或者存在歧视性,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更高的赔偿金。
    总之,公司遣散费的赔偿标准根据劳动者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而定,具体标准包括一个月工资、一个半月工资和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以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30%作为补偿金。如果公司的裁员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更高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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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8: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