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购买多份重疾险时,若其中一份限定不理赔肾衰竭,当确诊为肾衰竭时,该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看具体保险合同条款,如果在该保险合同中确实明确不理赔肾衰竭,那么保险公司有权不予理赔。但是,在另一份重疾险中如果没有明确排除肾衰竭的保障,那么可以向另一份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此外,如果购买的多份重疾险中没有排除肾衰竭的保障,那么可以向任何一份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是,由于重疾险的特殊性质,同一次疾病只能向一份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不能多次索赔。 最后,如果购买的多份重疾险保障范围重叠,即重复购保,则需向保险公司退保,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不得与保险法律法规和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相抵触。” 2.《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者其他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