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产权证丢失了怎么补办 |
释义 | 一、房屋产权证丢失了怎么补办 一办理程序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登记机构审查核准→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申请人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二、补发权属证书申请资料 1、深圳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更正、异议、补证和换证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2)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3)国内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4)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5)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刊登有灭失声明的整版报纸(《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 4、灭失房地产权属证书具结书。权利人应当场填写具结书并签名;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具结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1、身份证明材料中,除第(4)项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以及第(5)项的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除户口簿)需提供原件外,其他提供复印件并核验原件,第(2)、(3)项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印章。无法提供原件核验的,需提交经公证确认的公证书。2、其他材料提供原件,如已交档案馆归档而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该馆确认并盖章的复印件。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二、户口本丢失了怎么办 首先,请确认你的户口本已经遗失。 如果确人已遗失,户主本人应在第一时间到派出所找寻户籍民警,挂失并提交申请。带上个人的二代身份证(最佳选择)和身份证复印件 前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民政大厅,填写户口薄丢失补办申请单,即可立即补办,当天申请当天打印补办。 当然,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若本户中确实无人可供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由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户口本丢了怎么补办的具体审查,是指户主应当携带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丢失居民户口薄报登记表》和《丢失补领居民户口薄登记表》,并在说明户口本丢失原因后,与民警核实具体环节。 通常,民警比对户主与电脑里的照片是否一样,补办户口本申请里的资料是否与微机资料库里的资料是否相符。如果相符的话基本上就只用等待打印新的户口本了。 一般派出所有专用的窗口,用来办理户口等事宜,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9点至下午5点 补办户口本,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只收取工本费(也就是材料费,包括纸张和封皮等费用),一般低于10元。 补办户口本,理论上随到随办,几分钟就能办理并拿到新的户口本。不需要拍照片等繁琐的工作,不需要额外等待的时间。 三、购房预售合同丢失了怎么办 一在购房的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购房合同丢失,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重新签订一份合同。 二预售登记后,办理银行按揭前,购房合同丢失,需在报纸上刊登合同作废的声明,三个月期满后,去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合同,再重新签订一份合同。 三打过借条丢失了怎么办 按实际情况,即使是借条不见了,只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其它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当事人协商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债务人按约定偿还债务。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仍然不偿还债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